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准确获取兰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1.国防动员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3.本机关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
4.办理本机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结果;
5.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兰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网站予以公开,同时还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市档案馆、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及本机关办公场所,查阅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现场查询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民安大厦3楼(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专区402)
联系电话:0931-4818029
现场查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兰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申请条件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综合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88号
联系电话:0931-8154984,0931-8156661(传真)
邮政编码:730030
(三)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兰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网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网上申请网址为:https://www.lanzhou.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2&groupid=44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将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邮寄或者传真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本机关办公地点,向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四)申请处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和现场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均应按照规定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表》可从本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下载,也可到本机关受理机构领取。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中,对所需的政府信息描述尽量详尽明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委托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2.审核受理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信息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做好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申请答复
受理机构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答复期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六)答复方式
受理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七)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1-8848390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637号
邮政编码: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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